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336條公益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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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336條公益侵占罪
日期2013-08-18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上之公益侵占罪,係指侵占基於公共利益原因而持有之物而言。其中所謂公共利益,不論係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為多數特定人,均屬之。台北市政府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台北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乃制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台北市立光復國民小學即係依該自治條例設立學生家長會(下稱光復國小家長會),並根據同自治條例制定光復國小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依該財務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光復國小家長會之經費來自家長之會費、各界捐款、政府及其他補助款等等,經費則用以支應急難救助金、支援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提供學生獎學金、辦理學校員生福利等等公益用途。光復國小家長會自係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之民眾團體。被告以會長或副會長兼財務身分,負責保管光復國小家長會之財物,乃因公益而持有。其將因公益而持有之該家長會現金、支票侵占花用,自應成立刑法之侵占公益上持有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