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詢問」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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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詢問」之認定
日期2013-09-0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犯該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自白,乃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之供述之謂。而審判外之自白,不以筆錄為唯一之證明方法,如無筆錄而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時確有此項自白者,於法並非不可採用。又司法警察(官)依法拘提或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後,為獲致其犯罪相關案情,而開始就犯罪情節與其交談至結束時,均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