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所稱「判決違背法令」,包含民事判例在內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所稱「判決違背法令」,包含民事判例在內
日期2013-09-0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情形外,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為限。所稱「判決違背判例」,除判決之意旨違背本院歷來就具體個案關於適用法令疑義之重要事項,為統一法律見解,所作成現行有效之刑事判例外,就刑事訴訟程序依法應適用(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期間之計算)或準用(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送達文書之準用規定)之民事法律,因實質上已等同刑事訴訟程序應適用之刑事法律,其所形成之相關民事判例,亦應包含在內。且為符合首揭條項所彰顯嚴格法律審之立法本旨,所指違背判例,均應以足以影響於判決本旨而得構成撤銷原因者為限,自不待言。本件被告范○豐因涉嫌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諭知無罪之判決,復經第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以原判決違背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四六號、四十二年台上字第八六五號、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四0號民事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揭本院民事判例,分別係就民法上之過失以及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所為之闡述及說明。而刑法上之過失,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分為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與民事判例以
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所分之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有別,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至第二百十條對於鑑定亦設有專節,並無適用或準用民法或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餘地,故就被告應否負過失罪責以及刑事鑑定程序違背規定與否之判斷,自應以刑事法律為依據,不得以判決違背民事判例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上訴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指摘原判決違反本院上揭三則民事判例,難謂符合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