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1條所稱之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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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1條所稱之其他法律
日期2013-09-0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91號刑事裁定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其所謂「其他法律」,係指特別刑事訴訟法而言,雖不問其有無刑事訴訟法之名義,然必其實質涉及刑事訴訟之程序者,始包括在內;而刑事訴訟法就犯罪刑事案件之管轄,已於第一編第二章設有「法院之管轄」規定,並無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行政程序法管轄規定之明文,民事訴訟法或行政程序法亦未就刑事訴訟之程序為任何規定,要無捨刑事訴訟法之管轄規定而另行適用其他法律之餘地。抗告意旨,空言指稱本件管轄應依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定之,新北地院無管轄權云云,於法顯有未合。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