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政府未經徵收將私有土地闢建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仍有不當得利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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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政府未經徵收將私有土地闢建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仍有不當得利之問題
日期2013-09-0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固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惟如未經合法徵收而無償逕予占用私人土地,自屬無權占有,且因之受有利益。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非既成道路,無公用地役權存在,業據其提出照片為佐(見外放證物)。被上訴人未經徵收程序即擅將系爭土地闢為道路,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無權占有,侵害伊等權利,並受有不當得利,似非無據。原審未詳加審究,徒以道路係供公眾通行,即謂被上訴人未受有利益,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