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上自首之認定與殺人罪罪數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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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上自首之認定與殺人罪罪數之認定
日期2013-09-1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自首減刑之設,乃在期犯罪事實早日發覺,俾節省訴訟資源,並避免累及無辜,如犯罪之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表明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時,即構成得減輕其刑條件;又自首以告知犯罪事實為已足,不以與事實真象完全符合為必要,且對於阻卻責任之事由或犯意有所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亦不影響其自首之效力。
殺人罪係侵害個人生命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生命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倘行為人以實行一犯罪行為,同時殺害數人,乃侵害數生命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查被告基於不確定之殺人犯意,持槍同時朝「情人小吃部」店內人員多人射擊,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原判決未見及此,其判決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