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殺人與傷害罪之分野、互毆與正當防衛、量刑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殺人與傷害罪之分野、互毆與正當防衛、量刑
日期2013-09-1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殺人罪與傷害罪之區別,應視加害人之犯意為斷,不能僅以被害人受傷害處是否為致命部位及傷勢輕重如何遽為認定,自需參考行為人之動機、手段、使用之凶器、下手之輕重、致傷害之結果及行為後之情狀等綜合觀察論斷。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
量刑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違背公平正義,即不得遽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