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220條解釋上包括「文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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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220條解釋上包括「文字」在內
日期2013-09-1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2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雖僅規定「聲音、影像或符號」,而未及於「文字」,但其所舉「聲音、影像或符號」,僅係例示性之規定,凡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不論其係以何種型式表現於外,均應包括及之。「文字」係人類用以表示其意思之重要媒介之一,其表達意思之功能與「聲音、影像或符號」並無不同。而顯示文字之媒介物,除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紙上及物品外,其以電磁或錄影等方式先將文字轉換為電腦程式符號儲存於光碟、卡匣、錄影帶、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之電磁中,然後再藉由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而顯現其文字之情形亦甚為常見,故在解釋上自應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