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書記官免除兼任科長職務之性質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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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書記官免除兼任科長職務之性質與救濟
日期2013-09-19類別行政法類
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05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書記處分科掌理事務,各科於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均不另列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書記處各科置科長一人,……」;「前項科長由院長報請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第3項、第4項設有規定。又按司法院所屬法院陞遷序列表(一)規定,一等書記官兼科長與一等書記官屬同一陞遷序列;及該表附註四規定,同一官等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為陞遷,應辦理甄審程序。據此,一等書記官免兼科長職務,非屬陞遷案,原無須辦理甄審程序;惟本件免兼案仍經臺中高行函報司法院,並提經司法院100年度第1次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類此職務調整之考量,富高度屬人性,除具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違誤、未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或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外,機關長官對於部屬是否適任主管職務之判斷,應予尊重,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