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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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求基礎事實同一
日期2013-10-0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27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如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縱未經他造同意,亦得為之,此觀同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於變更、追加之訴加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統一解決紛爭,以符訴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