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法院應善盡對被告有利事項之注意義務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法院應善盡對被告有利事項之注意義務
日期2013-10-0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被告在訴訟上有依賴律師為其辯護之權,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所衍生之基本權,旨在使被告充分行使防禦權,俾與控方立於平等地位,而受法院公平之審判,一般稱之為辯護倚賴權。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及第三百六十七條修正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否則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為駁回之裁判,以節制浮濫上訴,期使司法資源得以合理分配利用,固屬立法之形成空間。但強制辯護案件,如無辯護人代為
製作上訴理由狀,僅由被告提出自撰之書狀,常因過於簡略致上訴欠缺具體理由,如率以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之情形視之,無異架空強制辯護制度,有違被告防禦權之保障。因此,被告如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由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其自行提出之上訴理由書狀未能敘述具體理由時,法院自應善盡對被告有利事項之注意義務,以適當方法告知其得請求第一審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狀,或另行選任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如被告在第二審已指定或選任辯護人,允宜俟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狀後,方為前述上訴是否合法(即是否欠缺具體理由)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