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上輔佐人之地位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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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上輔佐人之地位與功能
日期2013-10-0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要旨
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以實現刑罰權,其目的在藉程序之遵守,以確保裁判之公正。因之,事實審法院為實現實體正義,自應踐行程序之正義,始符法旨。又刑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藉助輔佐人為其輔佐之權,而輔佐人之權限由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同年九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輔佐人得在法院陳述意見」,側重被告事實上之防禦能力;修正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加強輔佐被告為相關訴訟行為,俾與檢察官或自訴人立於平等之地位而受法院公平之審判。職是,審判長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擴張賦予輔佐人之「參與調查證據權」,使輔佐人於法院調查證據程序中,知悉證據之內容,並有依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二規定,參與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以落實當事人對等原則。如有違反,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無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