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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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性質
日期2013-10-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係擔保承攬人契約履行之一種付款承諾,其目的在於替代保證金之現實給付,以減輕債務人負擔,但不能因顧及債務人利益採此一替代方式,反致債權人更受不利益,否則即與履約保證金設置目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功能、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有違。是契約當事人就履約保證金之給付方式同意可有多重選擇者,債務人固於給付時有選擇權或替代權,惟一旦提出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債權人如同現實收受履約保證金,對之即享有完全支配權。準此,於複數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人各別負擔履約保證金給付責任之一部時,倘無特別約定,非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不得任意為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人之更換或重新分配多數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人之分擔比例,以兼顧債權人權利之保障,俾免此項顧及得標廠商於訂約時無法提出鉅款繳納履約保證金困難之市場機制,難為債權人接受,終將影響資金不足廠商參與投標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