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法第13條與所知所犯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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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法第13條與所知所犯之認定
日期2013-10-12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10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即直接或確定故意);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間接或不確定故意)。因之,不論行為人為「明知」或「預見」,皆係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有主觀上之認識。倘客觀上構成犯罪之事實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有異,始有「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法理之適用;若客觀上構成犯罪之事實與行為人主觀上之「預見」無異時,即不生「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