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逾越保管範圍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逾越保管範圍
日期2013-10-12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5號刑事判決要旨
基於將金融機構之帳戶概括提供他人使用之意思,而將該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此於社會生活中,甚為常見,該使用人基於帳戶名義人之概括授權,即有權使用該帳戶為存、提款之行為,甚至亦可於原授權之範圍,再將相關證件交付第三人,再授權第三人為存、提款之行為,凡此,既經有權利人授權使用,其提取帳戶款項,即無不法可言,從而,其
填寫取款條提領存款,自與刑法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罪要件不相當。然若只保管他人之存摺、印章,甚至並知悉提款密碼,並不當然即屬有受授權為提取存款之行為,其逾越保管範圍,擅自填寫取款條提領存款,仍屬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之詐取財物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