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商標權之侵害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商標權之侵害
日期2013-11-0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6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之保護係採申請註冊主義,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於未經主管機關審核為不合法並為駁回之審定,或經廢止其註冊前,自受法律之保護,且具有排他之權能。又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查系爭商標係被上訴人前身「台北(市)銀行」於八十三年間獲准註冊,指定使用於第三六類銀行業務之服務,專用期間至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被上訴人仍為系爭商標權利人。又被上訴人於合併更名後,雖使用新商標,但由消費者或往來銀行使用之金融卡、信用卡、存摺、市庫委託代收稅款掛牌均列載系爭商標所示,系爭商標仍在繼續使用中。而上訴人公司名稱中主要識別之「大台北銀行」部分,已使消費者產生與系爭商標中「台北銀行」混淆誤認之事實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原審依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條規定,所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依上說明,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至原判決就公平交易法及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論述,不論當否,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仍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