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耕地租佃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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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耕地租佃爭議案件
日期2013-11-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本院固著有五十七年台抗字第六一四號判例。惟該判例所謂「不問其原因為何」,依該判決原文「不問是否基於聲請調解調處為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或雖經調解調處而拒不移送法院」所示,應以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調解調處之聲請,或拒絕將該案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法院者為限,不包括當事人先聲請調解調處,經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受理後,於調解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法院前,即先行起訴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