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另案監聽與另案扣押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另案監聽與另案扣押
日期2013-11-08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要旨
上訴人等所犯本件加重強盜罪係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得以實施通訊監察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其等所為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復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該項證據,依學說上「假設偵查人員向法院申請本案監聽亦會受准許」之理論,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另案扣押」之相同法理,原判決採用上述「另案監聽」所獲得之通訊資料,作為本件上訴人等犯罪之證據,尚難遽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