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形式妥速審判法第9條與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有關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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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形式妥速審判法第9條與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有關係部分
日期2013-11-08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二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是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該等事項之違法情形,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所謂判決違背「判例」,自不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關之判例甚明。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判決之各部分犯罪事實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其為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者,雖僅就其中之一部上訴,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其移審效力,固及於全部,惟有否實質或裁判上一罪,抑或為數罪併罰之關係,法院應依起訴之記載情形及調查審理之結果為整體觀察,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而無罪及免訴判決並無犯罪事實,倘第一審判決就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起訴之案件,一部諭知無罪,一部諭知免訴,既無犯罪事實,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則檢察官僅就無罪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除非第二審撤銷第一審該項無罪判決,改為科刑判決,否則其上訴效力自無從及於與之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免訴部分。查本件檢察官起訴書雖記載被告等另(牽連)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等語,惟第一審已就被告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而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未載明上訴範圍,但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原審上訴審審理時,已明確陳明,僅針對無罪部分上訴,而原審既仍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揆諸上揭說明,檢察官對上開無罪部分之上訴效力,自無從及於該免訴部分。原判決亦敘明上開免訴部分,已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訴而確定,其審理範圍僅係被告等上開被訴常業詐欺及違反期貨交易法部分。是檢察官指對上開無罪部分之上訴效力及於免訴部分,係有誤會,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