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未付予扣押物品收據之證據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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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未付予扣押物品收據之證據權衡
日期2013-11-08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要旨
本件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有爭執之證據能力部分,業於其理由一-(一)、(二)內,以五頁之篇幅,詳細剖析系爭扣案之衛生紙,係經上訴人同意而搜獲,除為上訴人在警詢時直陳外,並由警員戴○樟、劉○慈一致證實,衡諸搜索之際,上訴人始終在場,該衛生紙丟置情形,目視之下,甚為清楚、明顯,毋庸大肆翻尋,搜獲該物之在場警員陳○忠且供證:係當場製作扣押物品目錄表,由上訴人緊接簽名、捺印確認,證物外包裝牛皮紙袋再由採證之警員
王○祥蓋上職章、封緘,有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筆錄及證物袋可考,復據勘驗無訛,是縱然警員疏未依法掣給扣押物品收據,但主觀上尚乏重大惡意,情節輕微,上訴人基本人權受害尚小,該衛生紙既攸關犯罪存否重要地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當肯認具有證據能力,俾能維護社會治安、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