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上訴救濟之審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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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上訴救濟之審理法院
日期2013-11-1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69號刑事判決要旨
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參考本院九十一年台非字第二一號判例)。原審係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自為有罪之第二審判決,本院無從代替原審逕依通常審判程序為被告等無罪之第一審判決,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