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可否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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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可否提起非常上訴?
日期2013-11-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31號刑事判決要旨
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前段雖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惟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於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其中修正後第二百三十七條已於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發生效力,該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審判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其第二款規定:「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依上開修正後規定,自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於修正前由軍事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有非常上訴之事由者,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不再適用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本件被告陳○和所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由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一○一年上訴字第六號判決後,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駁回確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實體判決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於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前段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係於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記可憑。本案繫屬時,上開修正後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已生效,案件雖由軍事法院判決確定,縱有違背法令情形,其非常上訴程序,依修正後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僅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已無提起非常上訴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