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勘驗」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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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勘驗」之意涵
日期2013-11-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刑事判決要旨
法院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定有明文。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觀察現存物體(包含人之身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就其接觸觀察所得之過程,依其認知,藉以發見證據,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勘驗之目的,在於檢查證據,或為物證之實驗,藉以發見證據及犯罪情形,作為證據資料。故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勘驗應製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所稱「其他必要之事項」,係指勘驗應記載勘驗始末及其內容,並履行法定之方式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