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審判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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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審判不可分
日期2013-11-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821號刑事判決要旨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重罪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輕罪部分原雖不得上訴,因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係指重罪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該上訴為不合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判決,對於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原判決認被告想像競合所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入侵他人電腦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檢察官對被告前揭重罪之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部分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既屬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入侵他人電腦罪,已無從併為實體上審判,自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