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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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之意涵
日期2013-11-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務員收受賄賂既屬其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要行為,則於公務員與有犯意聯絡而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收受賄賂,推由該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向行賄之人收取賄款,再轉交公務員收受之情形,該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向行賄之人取得賄款時,因公務員取得賄款之共同正犯預計犯罪目的尚未達成,故應認迄於公務員向該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取得賄款時,其等收受賄賂之犯罪行為始全部進行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