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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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罪
日期2013-11-2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刑事判決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其他不正利益罪,祇須所收受之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各種名義為不正利益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固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給與之時間
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不正利益價額,不符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一定比例,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再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