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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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資
日期2013-11-2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08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原審根據上開事證,綜合研判,並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系爭變更章程決議,雖有瑕疵,惟非決議不成立或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而無效;系爭減資決議與系爭增資決議,亦非決議不成立,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並未違反法令或章程,難認有權利濫用情形,自非無效,因而論斷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上開決議均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確認上開決議均無效,均不應准許,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應由發起人以全體同意訂立章程,載明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第一次發行股份)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明。故章程所載股份總數為授權資本制下之授權(額定)資本額,該授權資本額得於公司設立時一次發行完畢,亦得分次發行,如該授權資本額於全部發行後增加資本或銷除資本,涉及公司章程所載股份總數,固應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法決議變更章程後始得為之,惟在授權資本額度內減資,僅涉及實收資本之減少,既不涉及公司章程所載股份總數,自無須變更章程,僅經股東會普通決議即為已足。原審本此見解論斷系爭減資及增資決議,並未變更章程所定授權資本數額,無須經特別決議,殊無違背法令之可言。至原判決就此另述及系爭減資決議未達已發行股份總
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為有瑕疵一節,核屬贅述,且於判決結果並不生影響附此敘明。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