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係物權行為,具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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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係物權行為,具無因性
日期2013-11-2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6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係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若義務人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意思,並作成書面,縱該書面所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債之原因與其真意不符,除其意思表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經撤銷者外,尚不生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否塗銷之問題。系爭房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物權行為即已完成,縱該移轉登記原因為買賣,與贈與原因不符,不影響已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部分有贈與意思表示不合致之情形,其以該登記買賣原因與贈與真意不符為由,基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