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債之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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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債之相對性
日期2013-11-2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6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契約以外之第三人不受該契約之拘束。三重區公所向胡○義購買系爭土地供被上訴人建校,胡○義基於該買賣契約交付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使用,劉○襄、許○芹現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劉○襄、許○芹既非三重區公所與胡○義間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其自不受該契約之拘束,三重區公所或被上訴人不得以該買賣契約之債的關係,對抗劉○襄、許○芹。原審未敘明劉○襄、許○芹何以應受三重區公所與胡○義間買賣契約拘束之法律上理由,遽謂胡○義基於買賣契約交付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屬有權占有,劉○襄、許○芹應承受胡○義依買賣契約所負義務,進而為劉○襄、許○芹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