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權利質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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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權利質權之設定
日期2013-11-2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1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九百零二條規定,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所稱「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係指權利質權之設定應依「權利讓與」之方式辦理,例如權利之讓與應以書面為之,以該權利設定權利質權,亦應以書面為之;權利之讓與應經登記,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該權利設定權利質權,亦應經登記,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設定權利質權後,該權利仍屬出質人所有。非謂需將權利移轉予受質人,始生權利質權設定之效力。以當舖經營權設定權利質權,法律就此並無特別規定,自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