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警詢無具結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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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警詢無具結之效力
日期2014-01-0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87號刑事判決要旨
又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規定,於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既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符合一定要件時,得為證據,即已明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得詢問證人。故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增訂第一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並於同條第二項將偵查及審判中訊問證人之有關規定,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通知及詢問上開證人時得準用者一一列明,以為準據。其中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證人應命具結之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故證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無論在上開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後,均不生具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