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非常上訴審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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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非常上訴審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日期2014-01-0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累犯之成立,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當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謂之執行完畢,就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有部分犯罪先行確定執行,仍應於數罪之裁判均確定後,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其應執行之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扣除,不能謂先前確定之罪,已經執行完畢。非常上訴審應以原確定裁判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為準,審查其是否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在非常上訴程序,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非常上訴審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將原確定裁判撤銷,加以糾正時,僅係替代原審依原判決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而為判決。因此本件仍應依原確定判決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